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26 公 开 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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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5年11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重整一案,并指定亚太实业清算组担任亚太实业管理人。

为保障债权人在亚太实业重整程序中依法主张债权,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现就债权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内容

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25日之前(含当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详见附件)。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债权人尽可能采用邮寄申报方式,并通过电子邮件先行发送债权申报材料扫描件至管理人邮箱,管理人将优先审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的债权。若债权人须赴现场申报债权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管理人就申报事宜进行沟通,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517号天成金色堤岸B座27楼

收 件 人:潘律师、丁律师

电    话:18124524080、17709318200

电子邮箱:ytsyg1r@163.com

三、特别说明

(一)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对于预重整期间申报附利息债权的,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内容将利息等加算至重整受理日(不含当日)。

(二)债权人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程序中按照兰州中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债权人信息确认书、诚信申报承诺书等材料继续有效,在重整程序中将继续作为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的依据,且作为管理人送达相关资料、执行分配事项的依据。如相关材料需进行补正、修改,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交补正、修改后的材料。

本公告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债权)的重新有效确认。债权人对亚太实业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兰州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如有问题,可电话或邮件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事项说明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附件7: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及诚信申报承诺书.pdf 下载
附件5: 授权委托书.doc 下载
附件3: 债权申报书.doc 下载
附件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doc 下载
附件6:债权人信息确认书.pdf 下载
附件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doc 下载
附件2: 债权申报表.doc 下载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事项说明-251126.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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