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查《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表四》事项说明-(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孙鹏)

关于核查《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表四》事项说明-(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孙鹏)

公开时间:2022-04-15 公 开 人: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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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表四》事项说明

 

结合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进展,管理人根据初步审查结论编制了《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表四》(以下简称《债权表四》)。现依法提请全体债权人、债务人核查。

一、本次核查的《债权表》仅有一笔普通债权,债权人为王杰,金额为66,580.32元,确认债权的依据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7752号民事判决书。

二、如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四》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在《核查意见表》中说明异议事项、事实和理由。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三十条等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四》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债权表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将对所提异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异议人。债权人、债务人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审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管理人反馈起诉信息及提供法院立案受理材料复印件。如对《债权表四》无异议,则请在《核查意见表》“无异议”选项栏处打“√”。

债权人、债务人不提交《核查意见表》的,视为对《债权表四》无异议。

三、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四》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说明。

2022414

 

 

管理人联系人:李律师,0755-3325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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