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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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8-19 公 开 人:泉州市福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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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泉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2025)闽050513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根据饶吉明的申请,于2025724日裁定受理泉州市福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25725日依法立案受理此案。20257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摇号选定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为(2025)闽0505破申12号案件的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案由审判员蔡兴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庄一虹、审判员林育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庄珊。

你(你单位)应于2025922日前,向泉州市福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222号香嫔中心17层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陈建顺、廖恺君;联系电话:19959950609(陈)、18900321169(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巳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你单位)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925日上午100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判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其他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泉州市福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泉州市福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泉州市福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泉州市福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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