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通知书

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1-05 公 开 人: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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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5)新0421破1号    

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盛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经营情况的说明,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

2.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以及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3.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

4.你单位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一切债务,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必须报经我院审查批准;

5.如你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你单位已被申请破产的情况转告相关当事人。

管理人接管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人事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 〇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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