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1破申220号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破申220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2-24 公 开 人: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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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破申220号

申请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吕西应,男,1955年7月12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15号1号楼1单元5层9号

被申请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北段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美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4年10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西应与被执行人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征询吕西应是否同意将圣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吕西应同意移送。2024年10月22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12执3380号审查决定书,将以圣康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1127日立案。

本院审查查明:圣康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合涉外调查);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2021年8月1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吕西应诉圣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陕011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判令圣康公司向吕西应返还房屋费用12716元、保险费96.44元、钢结构补偿款115072元。判决作出后,吕西应、圣康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本院。2022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陕01民终19241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内容,增加判令圣康公司向吕西应返还押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圣康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吕西应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14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12执3380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圣康公司欠付吕西应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吕西应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圣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圣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吕西应申请被申请人西安圣康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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