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关于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4-02 公 开 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51次
  • 打印

关于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案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各债权人:

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第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结合目前我疫情防控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网上书面审查形式召开会议,目前会议议案重整计划草案投票已结束。

本次债权人会议应出席会议人数38人,实际出席会议人数34人。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人数32人,代表的债权总金151500899.43元。

现管理人将会议债权人表决组表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该组债权人同意的有7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该组债权人数8人的87.5%。其中同意的所代表的债权金额112534322.61 元,占该组核查确认总债权金额117825016.60 元的95.5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职工债权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因本次会议《重整计划草案》债权调整方案中并未对职工债权权益作出调整,因此本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三、税款债权组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该组债权人同意的有1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1人的100%,同意的所代表的债权占核查确认的该组债权总金额的100%,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该组债权人同意的有21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25人的84%。其中同意的所代表的债权金额25246103.58元,占核查确认的该组债权总金额33630503.4元的75.07%,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出资人组

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计19人,出席会议并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共11人股权合计9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综上,有表决权的各组别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本案《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管理人将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特此报告。

 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