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01破3号之二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破产清算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

(2024)琼01破3号之二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破产清算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

公开时间:2024-08-19 公 开 人: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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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01破3号之二

 

申请人: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姜丹。

2024年7月25日,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福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宣告东福公司破产并终结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东福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股东海南省农垦总局经济合作办已实缴出资。东福公司注册地无办公地址,无实际经营,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任何财产和资料。经管理人调查,该公司无不动产、车辆、货币资金、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无分支机构,无欠税、欠社保、欠公积金信息,无未决诉讼、执行案件。东福贸易存在对外股权投资,分别为海南万金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长生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100%、30%。海南万金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管理人已提起强制清算申请;海南长生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经本院裁定确认,东福公司无异议债权共计2026265.29元,其中,普通债权565148.5元、劣后债权146116.79元。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本院已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东福公司已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破产;

二、终结海南东福工业贸易联合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文国琼

 

二〇二四年八月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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