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公告

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8 公 开 人: 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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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5道同元禾清字8

20255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5清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道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519日作出(2025)渝05强清42号决定书,指定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组(以下称清算组)

一、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人、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2025711日前)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投资人权益、债权,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2025626日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义务人(包括合伙人、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5号高科财富园2A1号门9楼;联系人及电话:张鑫,17384049474肖桐,17623156992

特此公告。

 

重庆道同元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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