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023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23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6 公 开 人:江苏志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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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23破申25

 

申请人: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鸿盛新城130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斌。

被申请人:江苏志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柳河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志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志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1023959号决定书,将江苏志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执破融合中心进行破产审查。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查明:江苏志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517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陈萍持股比例95%,股东陈志鹏持股比例5%。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机械制造、销售、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起重设备安装;钢结构、门窗制造、安装。经审查,该公司在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5件,未清偿债务合计13618100.77元,经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查询,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注册地在宝应县区域。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第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且经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第三,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符合企业破产的适格主体;第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构成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志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邢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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