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工作报告

清算组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1-07-04 公 开 人: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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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工作报告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贵院根据张家港保税区正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322日作出(2021)苏0582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亚平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326日作出(2021)苏0582强清5-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贵院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强制清算案件会议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省高院强制清算案件意见”)等规定以及贵院的要求,依法开展工作,现向贵院汇报如下:

一、亚平公司基本情况

(一)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320592000016959

登记住所

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206A

股东及出资比例

王斌   22.5万人民币;出资比例:45.00%

施国萍 17.5万人民币;出资比例:35.00%

刘卫龙 10万人民币;出资比例:20.00%

注册资本

5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431日

登记状态

吊销未注销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化工原料(其中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及期限经营)的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设立情况

200331日,亚平公司经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工商注册号为3205922103207,住所地为张家港保税区商品展示中心3018B室,经营期限为:200431日至201431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殷亚平出资40万元,持股80%;徐建坤出资10万元,持股10%。苏州勤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股东出资均已实缴。殷亚平任亚平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徐建坤任监事。

(三)变更情况

2005113日,殷亚平将持有的亚平公司80%股权以40万元价格转让给施国萍,徐建坤将持有的亚平公司20%股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刘卫龙,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施国萍,监事变更为刘卫龙。

2005314日,亚平公司住所变更为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广场2028B室。

200651日,施国萍将其持有的亚平公司45%股权以22.5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斌,同日亚平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重新任命刘卫龙为执行董事、经理,王斌为监事。以上变更事项于2006519日完成变更登记。

200836日,亚平公司工商注册号变为320592000016959

亚平公司于2012322日被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现状

经清算组前往注册地查看,注册地已无亚平公司经营场所,经与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大厦保安人员了解,亚平公司早在数年前已经停止经营。

二、清算组接受指定后的工作情况

(一)清算组准备工作

1.组建工作团队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为便于清算工作的开展,于2021331日组建了亚平公司清算组工作团队,工作团队由本所合伙人蒋红霞律师担任负责人,由薛恒律师、陈钰炅律师任团队成员。

清算组工作团队名单业已报贵院备案。

2.制定工作计划

清算组于2021331日制定了《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计划》,计划中列明了从接受指定之日起清算组应当开展的工作内容以及完成期限。该计划系根据管理人对亚平公司初步调查情况所制定,在实际执行中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贵院的指导适时调整。

前述工作计划已报贵院备案。

3.制定清算组工作制度

接受贵院指定后,清算组于2021331日制定了《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规程》《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保密制度》《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财务管理制度》《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档案管理制度》《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会议议事规则》《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已向贵院申请备案。

4.刻制清算组印章

为便于清算工作的开展,清算组于2021330日刻制了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印章,并已就印章信息向贵院备案。

5.联系亚平公司法定代表人

清算组向股东法定代表人、股东刘卫龙,股东施国萍以及股东、监事王斌寄发了《清算组通知书》,告知亚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情况及要求其履行配合接管及配合清算的义务。寄给刘卫龙和施国萍的通知书于2021410日签收,但至今无回复,经向张家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了解,刘卫龙、施国萍登记的居住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范庄新村21204室)实际非其居住。寄给王斌的快递因原址无此人而退回。

7.走访亚平公司经营场所

202144日,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亚平公司注册地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走访调查,经实地查看,该处206A室现为江苏化工品交易中心办公场所。因大楼保安阻止,清算组未能在该处张贴裁定书、决定书、公告等材料。

8.办理公告

清算组于人民法院报办理了登报公告事项,告知亚平公司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清算等事项,人民法院报于2021412日在第二版刊登了清算组公告。

9.调查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根据贵院提供的亚平公司涉诉、涉执行案件信息,梳理出南京建坤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乘航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上海全友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创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正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已知债权人。

其中,南京建坤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乘航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于2009年即申请撤诉,经清算组与该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得知亚平公司对其债务早在十年前即处理完毕。

故,清算组共通知了其余4家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寄给张家港保税区创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材料因未签收而退回。寄给张家港保税区正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全友化工有限公司的材料均已签收,但其至今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10.调查职工债权

经清算组向张家港社保中心、张家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未查询到亚平公司职工信息。

11.调查欠税情况

2021331日,清算组向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调查亚平公司欠税情况,该局回馈:亚平公司未有缴税记录且该公司账户已注销,即无欠税。

12.调查欠缴社保费用情况

2021331日,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张家港社保中心查询亚平公司欠缴社保费用情况,经查,亚平公司无社保开户信息,即无欠缴社保费用。

三、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1.不动产情况

清算组工作人员于2021331日前往张家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亚平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亚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车辆情况

清算组工作人员于202142日前往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亚平公司名下车辆信息,经查,亚平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银行账户情况

经清算组工作人员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查询,该行系统未查询到开户信息。清算组从亚平公司工商内档中查询到亚平公司3个银行账户,经前往开户银行查证,情况如下:

1)账号为1102028509000043832、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的账户余额为0,于2011429日后停止交易。

2)账号为810229832408097001、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的账户因多年不使用已为不动户,无法查询余额。

3)账号为29832408091001、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张家港合兴支行的账户,银行系统内无法查询到信息。

故,清算组客观上未能接管到亚平公司银行存款。

4.股东出资情况

200331日,亚平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殷亚平出资40万元,持股80%;徐建坤出资10万元,持股10%。苏州勤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股东出资均已实缴。2005113日,殷亚平将持有的亚平公司80%股权以40万元价格转让给施国萍,徐建坤将持有的亚平公司20%股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刘卫龙。清算组未发现股东抽逃出资的线索。

5.对外投资情况

经网络查询,亚平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

6.知识产权情况

经网络查询,亚平公司无著作权、商标、专利登记信息。

7.应收债权情况

因清算组未联系到亚平公司有关人员,亦未接管到亚平公司任何财务资料、债权凭证,故而客观上无法查证其是否有应收债权。考虑到亚平公司停止经营多年,即便其有应收债权,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8.其他财产调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清算组未能调查到亚平公司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省高院强制清算案件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公司的接管工作。接受贵院指定后,由于清算组无法联系到亚平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客观上无法完成对亚平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工作。

五、相关问题请示

根据《强制清算案件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目前,清算组因无法联系到亚平公司相关人员,故无法开展债权债务调查、资产状况调查、接管、职工债权调查等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拟依据《强制清算案件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终结亚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然后着手办理亚平公司注销事宜。

 

特此报告!

                       张家港保税区亚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62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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