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申报债权公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申报债权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25 公 开 人: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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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11-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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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丰法院根据滁州荣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随机摇号选择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45层;联系人:甄律师,联系电话:159551091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南部办

案中心双墩一庭(会议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凤湖西路与济河路交口东 100 米;联系电话:0551-66390668)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推荐函。在债权申报期满后另行通知。

    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安徽新辉道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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