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通知书

债务履行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8-28 公 开 人:宜春市越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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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越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知书

 

刘春牙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24年8月2日依法作出(2024)赣090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春市越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铭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8月2日作出(2024)赣0902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宜春市越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越铭公司与您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902民初2041号】已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因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越铭公司已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赣0902执286号。截至202482日,您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您通知如下:

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债务清偿款应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宜春市越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190260250760,开户行:中国银行宜春市袁州新城支行)。

对本通知书列明的债务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若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向越铭公司清偿债务,使越铭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

特此通知。

 

宜春市越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826日

附:

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13707010407(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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