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债务人相关人员履行配合义务的公告

关于要求债务人相关人员履行配合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14 公 开 人:福建省霞浦县鑫叶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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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债务人相关人员履行配合义务的公告

2025)鑫叶破管字第02号

福建省霞浦县鑫叶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5年6月3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9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对福建省霞浦县鑫叶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霞浦县鑫叶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同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9破申145号《决定书》,指定宁德市安德利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福建省霞浦县鑫叶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移交所掌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现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你掌握的关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管理人将依法履职,并将提请霞浦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福建省霞浦县鑫叶茶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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