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接管通知

强制清算接管通知

公开时间:2025-05-14 公 开 人:北京赛德斯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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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德斯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义务人员(以下简称你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2024)京01清申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赛德斯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斯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7日作出(2024)京01强清24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赛德斯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指定清算组后,赛德斯公司将由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义务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承担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的法定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一、拟接管资料清单

清算组拟接管赛德斯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

(二)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

(四)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等流动资产;

(五)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

(六)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

(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

(八)文件资料,包括: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债权债务清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各类会议记录、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

(九)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

(十)其他财产和资料。

你方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上述财产及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你方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你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方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你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赛德斯公司强制清算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现清算组依法通知你方提前准备好上述资料并与清算组联系,确定移交的具体时间及移交方式;清算组将于移交的同时与你方进行谈话,了解赛德斯公司相关情况。

你方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清算组将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你方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思僮;电话:18833035251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北京赛德斯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附件:

1.法律依据

2.(2024)京01清申370号民事裁定书

3.(2024)京01强清241号决定书



附件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清算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二)隐匿、转移清算财产;

(三)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或分配被申请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附件

指定清算组决定书-20241207-(2024)京01强清241号.pdf 下载
受理强制清算裁定-20241120-(2024)京01清申370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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