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限期移交丰臻昌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告(限期移交丰臻昌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开时间:2024-04-15 公 开 人:丰臻昌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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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臻昌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丰臻昌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股东陈联琼、冯宝英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26日,依法裁定受理了丰臻昌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臻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丰臻昌公司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职责。管理人2024年3月5日分别向丰臻昌公司及其股东陈联琼、冯宝英发送了限期移交丰臻昌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书。上述通知书无法送达已被退回截止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尚未接管到丰臻昌公司的财产、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等)、账簿(审计报告、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等)、营业证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文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鉴于上述情况,现管理人公告如下:

丰臻昌公司及其股东陈联琼、冯宝英应于2024422前向管理人移交其所保管的上述丰臻昌公司的所有财产、印章账簿、营业证照、文书等资料,否则,丰臻昌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义务人将承担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工作义务,导致丰臻昌公司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丰臻昌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15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晓晴律师;胡睿实习律师;

联系电话:0769-22506325、1572401376113925546629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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