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补充债权申报审查费用的公告

关于收取补充债权申报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0-09-07 公 开 人: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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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补充债权申报审查费用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713日裁定受理广西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2020年715日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2020年716于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告知债权人债权申报截止日为2020年831日。

2020年831日后,依然有多位债权人补充申报,甚至至今仍存在部分债权人以漏报、少报为由,要求补充申报或要求更改债权数额的情况,给管理人工作带来较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因此,管理人制定了《广西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应当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该办法自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之日起生效,详情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西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92

 

 

 

 

附件:

广西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

为了规范广西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和确认工作,保障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债权申报效率,规范破产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债权人增加债权申报金额的,增加部分视同补充申报债权。

第三条 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的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根据补充申报债权的数额,按照广西律师分段收费标准的5%计收,具体比例分段累加计算如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0.25%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0.22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0.2%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0.15%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0.1%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0.05%

按上述标准计算所得费用金额少于1000元的,按1000/件收取。

第四条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在提交申报债权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交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广西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支行,账号:63100078801200000366),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第五条 补充申报人在补充申报期限内,在债权审查和确认过程中变更债权申报数额的,应当承担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相应调整:

(一)增加债权申报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申报数额计算补交;

(二)减少债权申报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申报数额计算,在已缴纳的补充申报费用的基础上予以相应退还。

第六条  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的审查和确认费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的影响。

第七条  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审查和确认费用,不影响管理人报酬与担保物管理报酬的确定和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在公告后执行。

                  广西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92

 


附件

补充申报费用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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