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通知函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3-11-07 公 开 人:广州活动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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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通知函

 

麦文杰:

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627日作出(2023)粤 01 破申 329号裁定书裁定受理邓淑欣对广州活动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活动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719日作出(2023)01228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陈永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活动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陈永健,全面负责清算事务。

根据(2023)01228号公告确定的内容,即活动时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38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关于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的报告》第二点之规定,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按照2000/件收取,收取方式为预收,即在债权人补充申报时收取,债权人不预交的,管理人可以不予审查和确认。

由于贵方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因此,贵方应在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前向管理人账户支付2000元审查费用,管理人在收到贵方2000元审查费用后,将由管理人所在机构(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向贵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仅是管理人审查贵方债权的服务费用,不视为管理人对贵方债权能否确认以及具体确认金额的保证。

特此通知。

附:管理人账户

账户名称:广州活动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账号:15174807300089

广州活动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永健

日期:20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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