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案

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案

公开时间:2019-12-31 公 开 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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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会议上审议并表决财产分配的方案。

 哈密市金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金豪管二会字第3

尊敬的债委会主席、各位债权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416依法裁定受理哈密市金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417日指定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开展该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目前对金豪公司的财产清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114条、115条的规定,拟订如下分配方案。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包括金豪公司名下的全部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根据新疆天诺正信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财产范围具体包括:

序号

标的

评估价(元)

备注

1

存货(原材料)

402159.40

流动资产

2

房屋建筑物

602400.00

固定资产(无产权证)

3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554362.00

固定资产

4

机械设备

2463822.00

固定资产

5

车辆

    2761600.00

固定资产

6

土地使用权

    1118100.00

无形资产

 

合计

    7902443.40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具体金额以最终变现后的价值为准。此外,如果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发现有其他财产,新发现的财产也会列入分配的财产范围。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自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金豪公司破产申请之日起至20191028日止,发生的破产费用总额为230062.96元,具体包括:

序号

费用构成

金额(元)

    

1

破产案件受理费

33559

             法院收取

2

资产审计、评估费

150000

         审计、评估机构授权

3

管理人执行事务费用

40503.96

包括公告、邮寄、刻章、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管理人基本支出

4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6000

 

 

合计

  230062.96

 

 2、以上费用不包含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报酬,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为执行破产清算案件产生的费用会累计到上述费用中,予以最终确认破产费用。

3、管理人报酬依据法律规定,以金豪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以下比例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债务人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无财产担保债权的财产变现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总额。

三、金豪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情况

截止20191028日,已经确认各类债权共计47137290.28     元,其中:职工债权420811元;有财产担保债权12090465.29          元;税收债权90244.55元(其中17070.34元为一般债权);普通债权34956580.44元。

 

四、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及方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金豪公司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为:

第一、      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

第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三、      职工债权;

第四、      税务债权;

第五、      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金豪公司破产财产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现,管理人会严格按照上述分配顺序和变现价值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方案报请法院裁定后进行分配。

 

    五、本分配方案的其他说明

 1、债权人会议通过本次分配方案后,经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管理人执行分配。如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未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由管理人组织债权人进行第二次表决,债权人会议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在财产分配前,如果有新增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新增债权并得到确认的,按照本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为管理、变现、分配破产财产等共同产生的费用,按抵押财产和未抵押财产变现值分别占该类受益财产变现总值的比例进行分摊。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5、如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金豪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追回或发现有可以追回的财产及破产人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在支付破产费用仍有剩余财产时,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追加分配,不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以上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哈密市金豪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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