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2022-12-02 公 开 人: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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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A8067FECD13FC1A1234463ADF49B0015 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 2023-0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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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2021年4月7日作出(2020)粤03破申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安华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426作出2021)粤03破179决定书,指定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担任安华公司管理人2022年9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2022)粤03破179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华公司进行重整。

为使意向重整投资人对安华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所了解,并同时明确重整的原则、条件、规则及流程的有关内容,便于各意向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制定重整预案,管理人特制定本招募文件,本文件全部内容对各意向重整投资人均同等适用,并具有相同效力。

本文件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一、安华公司概况

(一)安华公司基本情况

安华公司注册号为440301104455722,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8号安华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为李金泉安华公司1987年11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1098万元。安华公司的股东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650号文办理;外引内联,自办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汽车零配件,化工原料,服装,建筑五金,土产品(凡属专营商品按规定办)。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消防器材。

(二)安华公司资产状况

安华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对外股权投资和分支机构,共有21家长期股权投资,其中6家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显示存续或在业,15家显示已被吊销;安华公司有12家分支机构,其中1家分支机构显示存续,11家显示已被吊销(详见下表)。

“存续”状态的安华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如下:

序号

安华公司持股企业名称

投资比例(%)

投资数额(万元)

状态

备注

1

天津深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100

1500

存续

全资子公司

2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广州公司

100

398.8

存续

全资子公司

3

深圳安华物业管理公司

100

250

存续

全资子公司

4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天津公司

100

100

存续

全资子公司

5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宝安分公司

100

-

存续

全资子公司

6

深圳市安华影视音像文化有限公司

49

49

存续

参股公司

7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安华大厦管理部

 

-

存续

分支机构

“吊销”的安华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如下:

序号

安华公司持股企业名称

投资比例(%)

投资数额(万元)

状态

备注

1

深圳市国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51

306

吊销

控股公司

2

衡阳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100

605

吊销

全资子公司

3

北京龙泰达经贸中心

100

198

吊销

全资子公司

4

湖南安华冷气公司

100

148

吊销

全资子公司

5

衡阳安华装饰工程公司

100

30

吊销

全资子公司

6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广州五丰分公司

100

280

吊销

全资子公司

7

湖南省华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75

375

吊销

控股公司

8

深圳市大公洋广告有限公司

55

55

吊销

控股公司

9

深圳市安华雅莉实业有限公司

50

159

吊销

控股公司

10

深圳市安华工贸有限公司

46.1538

120

吊销

参股公司

11

深圳市利奇卫保健制品有限公司

20

120

吊销

参股公司

12

深圳市聚晟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9.7917

950

吊销

参股公司

13

深圳市灏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625

200

吊销

参股公司

14

深圳市元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5

45

吊销

参股公司

15

珠海中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3.1031

368

吊销

参股公司

16

深圳联华电子有限公司

-

-

吊销

分支机构

17

深圳安泰特种纸品有限公司

-

-

吊销

分支机构

18

深圳金港电子有限公司

-

-

吊销

分支机构

19

深圳淦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吊销

分支机构

20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中山分公司

 

-

吊销

分支机构

21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鼎湖安华渡假大酒店

 

-

吊销

分支机构

22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惠州分公司票务中心

 

-

吊销

分支机构

23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惠州分公司建材贸易部

 

-

吊销

分支机构

24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惠州分公司

 

-

吊销

分支机构

25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湖南新技术分公司

 

-

吊销

分支机构

26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湖南分公司

 

-

吊销

分支机构

(三)安华公司债务情况

管理人目前共接受债权申报8家,申报债权总额504374072.65元。经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1)粤03破179号之一及之三《民事裁定书》,共裁定确认本案6家债权人的债权共计97345546.63元,其中普通债权97344935.46元,社会保险费用611.17元。

本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暂缓认定债权2家,涉及的债权申报金额为21486410.82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0598699.85元,普通债权金额10887710.97元。

二、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一)重整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

重整保证金为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元整)。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收到安华公司管理人发送的《缴纳重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重整保证金汇入管理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缴纳重整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将自动失去竞选资格,不得参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竞选程序。

户名: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917 0078 8018 0000 7069

(二)保证金的使用

安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获选定重整方所缴纳的申请保证金和重整保证金将作为重整计划执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从重整方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投资的款项中等额抵扣。

(三)保证金的退还

1.管理人应自选定重整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未获选定的意向重整投资人退还其缴纳的申请保证金和重整保证金至缴款账户;

2.如安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应自深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退还其缴纳的申请保证金和重整保证金至缴款账户;

3.退还的保证金以各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保证金时的本金为限,不计利息。

(四)保证金的没收

重整投资人在获选定后,如因自身原因退出重整程序,则管理人没收该选定重整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

安华重整计划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选定的重整投资人未按承诺缴纳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没收其缴纳的全部保证金。获选定的重整投资人不得就没收的保证金向安华公司或者安华公司管理人进行追索。保证金没收后作为安华公司财产,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用于破产债权的分配。

三、重整预案提交要求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按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预案。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按照要求起草和提交重整预案,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一)重整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意向重整投资人的介绍(包括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

2.意向重整投资人主要业务发展情况和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总负债、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现金流量等);

3.为保证安华公司重整工作能够顺利推进、重整计划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各意向重整投资人在安华公司重整预案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仍须就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各意向重整投资人必须在重整预案中明确是否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若涉及,需列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2)费用及债权清偿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安华公司重整案中应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另需清偿本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债权金额由管理人根据审查情况随时调整,最终金额以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优先权金额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意向重整投资人须在重整预案中明确清偿上述费用及债务的资金来源、清偿方式、清偿比例及清偿期限。

(二)重整预案须附所需《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1)

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需要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公章。

四、重整预案的提交截止时间及提交方式

(一)重整预案文件的提交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 2023年1月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预案(初稿)。

(二)重整预案文件的修改

1、修改期限

在向管理人提交重整预案(初稿)时,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同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预案(初稿)电子文档,以便管理人对重整预案(初稿)有关内容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如重整预案(初稿)缺少相关内容,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对重整预案(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

管理人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另行确定重整预案(定稿)的提交日期,意向重整投资人应根据管理人要求如期提交重整预案(定稿)。

在重整预案(定稿)提交日期截止前10日,管理人将向各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开其他各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制定的重整预案(初稿)的全部内容或部分主要内容(具体公开范围由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允许各意向重整投资人参考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重整预案进行最后一次修改。

在提交重整预案(定稿)后,意向重整投资人无权对重整预案(定稿)再进行修改。

2、修改原则

每一次的修改,意向重整投资人只可作提高清偿率或可行性优于原预案的修改,不可作降低清偿率或可行性低于原预案的修改,否则视为修改内容无效。

(三)提交正式文件的要求

1.正式提交重整预案(定稿)应装订成册,封面均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将提交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一份,副本份数由管理人根据情况另行通知),提交文件正本、副本内容应一致,若正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内容为准;

3.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重整预案文件时,需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4.重整预案文件应提交至管理人指定地点,并由接收人向提交人出具接收凭证,接受凭证需加盖管理人公章,并由接收人签字;

5.重整预案文件提交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3号京地大厦901

联系人:任燕玲律师

联系电话:0755-82926216

电子邮箱:lkdqsgs@163.com

六、确定重整投资的标准及程序

(一)若多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经初步审查合格并缴纳保证金的,由债权人会议选定重整投资人,选定规则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招募期间,仅有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参选材料且其重整预案经管理人审查合格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

(三)在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期限内,若参与竞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陆续申请退出竞选程序,仅剩一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该意向重整投资人即为重整投资人。若意向重整投资人均申请退出竞选程序的,则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终结,管理人将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终止本案重整程序,并宣告安华公司破产。

(四)若唯一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预案不符合遴选要求,又拒不调整,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再次提交重整预案,或者再次提交的重整预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将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终止本案重整程序,并宣告安华公司破产。

七、招募须知

(一)在安华公司重整案件中,重整投资人按安华公司公司现状 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管理人所披露的本案资产、负债 等各种情况,不能视为管理人对安华公司实际情况的保证。

(二)重整投资文件的内容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

(三)本招募公告不适用招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

 

 

深圳安华实业发展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承诺函

深圳市安华电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贵方关于公开招募深圳市安华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华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有关要求,我方现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保密信息(由管理人向意向重整投资人披露的安华公司资产及负债等相关数据和与安华公司重整相关的其他信息),或公布、披露给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二)已经充分咨询并完全了解安华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并自愿接受安华公司的一切现状及可能发生的潜在变化和风险,一切投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负;

(三)认可安华公司管理人提供的有关资产数据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其风险由意向重整资人自负;意向重整投资人将自行负责对安华公司资产情况进行调查,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四)如期向管理人缴纳重整保证金,并承诺如被选定为重整方,将根据管理人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方式对相关保证金进行使用;

(五)如在获选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因自身原因退出,或安华重整计划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获选定的重整投资人未按承诺缴纳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没收全部保证金,重整投资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诉讼)予以追索;

(六)接受并遵照全部竞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七)如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后,不得将重整投资人资格转让给第三人;承诺将按照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履行相关的义务,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如因不执行重整计划导致安华公司破产清算,则已投入资金不予返还,相关责任和损失自行承担;

(八)同意重整预案(初稿)的全部内容或部分主要内容由管理人公开给其他意向重整投资人,不追究管理人任何责任。

 

 

 

 

                                                                                                      意向重整投资人:

                                                                                                                                         (加盖公章或指模)

                                                                                                                                         二〇二二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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