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4-06-02 公 开 人: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370次
  • 打印

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4)晨鸣乾能破管字第12号

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会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1月23作出(2024)鄂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01月23作出(2024)鄂01破2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开展各项清算工作。

2024年3月22日,全体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会议中《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及《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未通过,考虑到债务人所有的三辆机动车均已过检验期,且多年未使用,长期停放导致价值快速贬损,甚至有强制报废的风险,同时增加了管理成本,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制定《债务人机动车变价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全体债权人审议并表决。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12户,代表债权金额为12280.173969万元,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100%,其中书面回复表示“同意”的两户;微信回复表示“同意”的两户,微信回复“弃权”的一户,在表决期内未回复的七户,依据第一次债权人现场会议通过的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与表决规则》,本次表决结果为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应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即2024年62) 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武汉晨鸣乾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晨鸣乾能破管字第12号

2024年62日

 

附:

债务人机动车变价方案

 

一、变价的财产范围

牌号鄂A0CM58的雅阁牌小型桥车、牌号为鄂AQN892的江铃牌面包车、牌号为鄂AC79M3的轻型货车。

二、变价原则

1.合法性原则。处置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开原则。处置方式和程序公开。

3.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实现财产市场价值的最大化。

三、市场价值的确定

管理人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评估清算价作为破产财产的市场价值。

四、变价方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据此,管理人拟按如下方式对债务人机动车进行变价处理:

1、.公开拍卖。管理人对需要变价的财产将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进行网络公开拍卖。拍卖费用按网络拍卖平台的规定支付,因拍卖产生的费用均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支付。

 2.起拍价的确定:首次起拍价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清算价80%确定,增价拍卖,起拍价即保留价,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10%取整数确定,增价幅度按起拍价1%取整数确定。若出现流拍,再次拍卖时,降低起拍价、保证金及增加幅度,降低的幅度约为前一次的20%,以此类推,直至成交为止。

3.公告期:不少于 7 个自然日,公告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及拍卖当日均不计算在内。

4.若多次流拍后,最后预计拍卖收入明显少于拍卖费用的财产,又无债权人愿意垫付拍卖费用的,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放弃处置并同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备。

五、本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本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本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六、本方案的调整

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原方案无法执行或执行成本过高而必须进行调整的,管理人应向债权人提出调整方案和说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附件

(2024)晨鸣乾能破管第12号(债权人会议决议).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