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25 公 开 人: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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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破88号

申请人:常熟市顶顶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8430895 N,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镇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

被执行人: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6221797 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东路168-1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海。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将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5年5月22日,本院对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机关常熟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状态存续,所属行业纺织业。股东朱龙海认缴出资额30万元,持股比例60%;股东丁丽认缴出资额20万元,持股比例40%。

另查明,本院作出的(2024)苏0581诉前调确8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裁定书:一、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常熟市顶顶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396740.61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24年1030日前支付60000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202412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2025年1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66740.61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本案调解费3625元,由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4年8月31日前给付完毕,本案保全费2520元,由常熟市顶顶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三、若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上述款项全部提前到期,常熟市顶顶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就总额396740.61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5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46740.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现场调查发现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已停业,不再经营。

还查明,涉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执行案件7件,其中2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涉诉涉执债务达达7950835.28元(暂计本金,不含利息、执行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被申请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已查明,被申请人无资产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被申请人对移送破产审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同时本院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常熟市顶顶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海丽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娟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意然


附件

民事裁定书(常熟市海丽针有限公司)(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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