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25 公 开 人:郴州盈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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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2024)湘10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郴州盈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2024)湘10破4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担任郴州盈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按照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盈科公司债权人应202410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本案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对于2024年10月14日后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现就补充申报事项作如下公告

一、补充申报债权工作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于规定时间到管理人处补充申报债权也可联系管理人邮寄补充申报材料

补充申报时间:2024年10月15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的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补充申报地点: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大汉吉星汇1栋27楼。

联系人:律师,联系电话:19373807991。

二、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按200元/件收取;

2、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按500元/件收取;

3、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按1500元/件收取:

4、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按3000元/件收取;

5、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特别说明:

1、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

2、补充申报的费用需在申报后三日内以转账的形式交至管理人处,补充申报的费用不抵扣债权,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的影响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附:管理人账户

账户名称: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号:1913010609200047322

 

郴州盈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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