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合肥安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1-02 公 开 人:合肥安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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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破申494号

 

 

申请人:苏亚辉

被申请人:合肥安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高新区长江西路香格里拉广场一期商务公寓911-918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申请人苏亚辉以被申请人合肥安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才教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 产审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 0191执292号决定,将安才教育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被申请人安才教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22年10月30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苏亚辉与合肥安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 动争议仲裁一案,作出(2022)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046号仲裁 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苏亚辉与安才教育公司自2020年8 13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令安才教


 

育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亚辉2022年4月1日至 8月9日期间的工资19448元;三、裁令安才教育公司于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亚辉经济补偿9000元;四、裁令安才教育 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亚辉年休假工资2482.8 元。由于安才教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亚辉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 (2023)皖0191执292号。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安才教 育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安才教育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7日,登记机关为合肥市高 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李俊,股东为李俊和张会芳,分别持股90%和1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 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 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安才教育公司住所地在合 肥市,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苏亚辉系安才教育 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安才教育公司经强 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 符合法定的破产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苏亚辉对被申请人合肥安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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