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9-06-27 公 开 人: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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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粵03破15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王辉,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月21日,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伟鑫公司”)管理人以世纪伟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世纪伟鑫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世纪伟鑫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31日,法定代表人林青香,注册资本人民币328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2年5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股东为深圳市博宇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宇诚公司”)和林青香,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宝安大道与桥和路西交界鹏德兴大厦B幢501(办公场所)。2017年9月8日,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经征得执行申请人官章青同意,将世纪伟鑫公司移送本院破产清算审查。2017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官章青对世纪伟鑫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3月12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世纪伟鑫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世纪伟鑫公司未在工商注册地址办公,亦未发现其他经营场所。管理人通过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现场调查、调查债权人提供线索等方式联系世纪伟鑫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等相关负责人,要求配合清算并移交世纪伟鑫公司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均未能联系到相关人员。截至管理人申请之日,管理人未接管到世纪伟鑫公司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无法对世纪伟鑫公司进行审计,无法进行全面清算。

经管理人对世纪伟鑫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对外投资、分支机构、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调查,查明其资产情况如下:1银行存款。世纪伟鑫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35.17元。2不动产。世纪伟鑫公司名下共有2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分别为A208-0854A208-0856,宗地面积合计3861.39m2该2宗地块上对应A座、B座共31套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7475.05m2,经评估价值为377018928.00元。3对外投资。世纪伟鑫公司持有深圳市鹏德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鹏德兴公司”23.4642%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100万元,上述股权已被质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林青香,且持有该公司另外76.5358%股权的博宇诚公司为林青香一人独资公司。管理人经调查未能发现鹏德兴公司的经营地址,通过查阅该公司的对外公开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自2013年起未进行年检。管理人经申请本院摇珠选定深圳市同致诚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将进行评估,该公司认为因无法收集有关鹏德兴公司的资料,无法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并就该事项出具书面说明。经管理人调查,鹏德兴公司做为另案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其名下房产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执行法院作出2016粵03执恢2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除上述资产,管理人未查找到世纪伟鑫公司其他财产。综合上述情况,管理人认为世纪伟鑫公司持有的对鵬德兴公司23.4642%的股权价值为0。

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共收到3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额为800148951.86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核查后,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18笔,总额为551302985.91元,其中税款债权为1196411.27元,有财产担保债权为333623831.53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案件受理后,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世纪伟鑫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无法接收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薄、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根据管理人的调查情况,虽世纪伟鑫公司持有对外投资价值因资料不齐全无法评估,但管理人根据对外投资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资产现状对其股权价值进行合理判断,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暂予认可。综合世纪伟鑫公司上述资产状况,虽然不排除世纪伟鑫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的可能性,但世纪伟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3-【世纪伟鑫】(2018)粤03破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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