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福州市仓山区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05 公 开 人:福州市仓山区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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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4-0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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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根据申请人宁顺琼的申请作出20240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州市仓山区鸿盛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4229日作出202401041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鸿盛公司管理人。现鸿盛公司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鸿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依照法律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鸿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鸿盛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管理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4月2日上午9:00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会议室召开,详情请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http//pccz.court.gov.cn。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55、57号三迪中心37层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350000

联系人卢律师 13313769180、王律师 13763810170

特此公告

福州市仓山区鸿盛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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