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合并重整裁定书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合并重整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9-12-17 公 开 人: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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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破2、3、4号之一

2019)冀0203破1、2、3、4、5号之一

申请人:唐山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石家庄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程玲,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江,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丰源道大官庄村南国园乡付家屯管理区三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63388620X。

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484964489。

法定代表人:高靖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山西北里商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13101389T。

法定代表人:石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00857355T。

法定代表人:王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4435921C。

法定代表人:蒋国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1187686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73228122H。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石家庄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西山花园15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16694844。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八家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薛素华,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北新里。

2019年7月22日,唐山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红石公司”)管理人、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德公司”)管理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扬集团”)管理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唐山路桥”)管理人、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方正经纪”)管理人、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建路桥”)管理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宏扬置地”)管理人及石家庄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地产”)管理人以红石公司等八家企业相互关联,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难以区分,分别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红石公司等八家企业采取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本院通知八家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异议期间共计582名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异议材料。八家被申请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均不持异议,同意八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

2019年10月11日,为审查合并重整申请事宜,本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委托代理人、17名异议债权人(代表)、16名无异议债权人代表及职工代表参加了听证会管理人本院提交了《关于路桥系八家企业是否符合实质合并重整条件的调查报告》认为八家企业相互关联,系直接或间接地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关联企业,且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故向本院提交了申请。管理人提出的主要理由为:一、被申请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已严重丧失了独立的法人意志八家企业形式上为独立法人单位,各企业章程虽分别规定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范围,但并未以此为基础建立各自独立的治理架构,更未实际运行。八家企业长期采用集团化矩阵管控模式,独立于各实体公司的集团董事会为管理决策核心,通过虚拟集团层面成立的财务中心、融资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实现对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治理模式下,同业务板块所属关联企业在实际经营场所、高管兼任及员工交叉任职等方面存在严重混同;在财务机构设置、财务印章管理等方面,不能独立决策、独立管理;在集团董事会的统筹下,八家企业往往未基于自身独立经济利益考量而接受对其资产、债务的交易安排,导致相关资产、债务实质混同且难以区分采取合并重整审理方式,将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在八家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和财产独立性的情况下,分别重整将使利益实质输入企业的普通债权人获得额外清偿,利益实质输出企业的普通债权人遭受损失,导致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受到损害。另分别重整将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区分各企业的资产、负债事项,极大提高重整成本,造成重整工作效率低下。而实施合并重整,不仅符合企业重整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债权人的认知,更有利于所有的利益相关方从宏观上把握八家企业的整体情况,从根本上解决债务危机。此外,合并重整除可消灭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外,还可通过同一程序下的债权合并减少破产债务总体规模,更利于保障债权人实质公平清偿的权益,提升重整成功率并促使重整目的实现。

申请人为证明八家企业存在人员混同、资产混同、债务混同等事实,共提交了管理人与企业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及职工谈话笔录、企业管理制度、董事会文件、财务凭证等67组证据。

提交书面异议材料的债权人中,反对八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主要理由为:1、合并重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八家企业均为独立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资金往来、管理模式和人员兼职不能作为丧失法人独立意志的表现;4、是否合并重整属于程序性事项,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5、合并重整将会加大重整难度、拖延重整进度,影响异议人的债权实现,更有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此外,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支行认为方正经纪公司不具备破产重整的条件,请求法院撤销方正经纪破产重整的相关裁定。段增伍认为宏扬置地、唐山路桥、宏扬集团等不具备破产条件,八家企业合并重整严重影响异议人根本利益。

异议人为证明其异议请求及理由分别提交《认购书》《内部员工委托建房协议》及收据、《民事判决书》《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八家企业在股权实际持有及企业控制关系方面,系直接或间接地为同一人所持有或控制,且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一、经营难以独立决策、财务难以独立核算1、被申请人章程规定的治理架构未实际运行,八家企业长期采用集团化矩阵管理模式,以集团董事会为决策核心,通过下设的各管理中心对八家企业进行横纵管控;2、被申请人适用统一的内控管理规范,公司公章、公司法人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公司财务专用章等公司级印章由实际控制人授权指定专人统保管,除明确授权的经常性业务外,其他情形的使用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审批;3、被申请人形式上进行财务独立核算,但实质上在财务机构设置、财务印章管理、财务人员权限等方面,均不能独立决策、独立管理,存在公司之间共用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付款及报销最终审批人员相同的情形。二、人员混同。被申请人适用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人事管理规定、薪酬管理制度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八家企业之间高管及员工普遍兼任,员工长期普遍存在劳动关系签约单位、缴纳社保单位、实际工作单位及工资发放单位相互之间不一致、交叉的情形。三、资产、债务实质混同。1、被申请人之间长期、广泛地存在没有实质性业务的关联交易及资金调拨,致使被申请人的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工程等资产,在真实权属及范围等方面难以区分;2、被申请人同板块同区域企业因经营场所混同、人员混同等,造成企业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长期混用;3、机动车的使用、管理方面,八家企业统一适用《小型车辆管理规定》,车辆登记权利人无权决定,而是由集团董事会秘书处统筹管理,负责车辆调配、维修保修、保险和年检等工作;4、资金管理方面,被申请人均执行集团财务中心制定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资金统筹调配使用,绝大部分资金尤其是大额资金在占用、流转、归还等方面整体受控于集团董事会。

申请人提交的河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对八家企业是否存在人格高度混同,资产无法区分的情形进行调查后出具的冀立信专审字[2019]3035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路桥系八家企业长期持续且普遍存在会计主体划分不明,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的调拨调配及支付,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巨额应收应付往来,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非市场关系下关联借款、关联担保及连带债务,路桥系八家公司资产存在高度混同情况。路桥系八家企业长期、持续且普遍存在法人意志不独立,人格不独立,资产严重混同状况,导致各关联公司财产无法有效区分。”

本院认为,管理人可以作为申请八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主体。对申请人申请八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事项的审查,需综合考虑八家被申请人是否丧失法人独立意志、财产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区分被申请人财产是否成本过高,以及实质合并是否有利于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等因素。

首先,判断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的首要因素在于法人意志是否独立。关联企业成员如丧失意志独立性,其资产、负债往往因非正当关联行为在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丧失独立性,从而丧失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同时也打破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所维系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企业实际运行的治理架构及决策体系来看,八家企业虽所处不同行业和地域,但由同一实际控制人通过集团董事会管理和控制。该集团化管理模式下,八家企业实施统一的人事管理、薪酬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被申请人在人员、财务、经营决策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广泛、持续的混同情形,被申请人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已构成法人人格的高度混同。

其次,八家企业执行集团财务中心制定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资金统筹调配使用,各企业在大额资金占用、流转等方面整体受控于集团董事会。八家企业在土地、在建工程等主要经营性资产的取得方面,存在由登记权利人之外的关联企业代付大额款项的情形。八家企业之间存在巨额资金长期、频繁、无成本、无实质交易基础的调拨,以及通过共用、混用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的情形。在目前八家企业相互之间经济关系及资产模糊的现状下,适用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区分八家企业资产所耗费的成本过高。基于破产重整制度的效率理念及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要求,否认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独立性,将八家企业财产视为一个整体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利益。

再次,八家企业因经营业务不同而资金需求不一,在集团统筹融资事务及资金调配的情况下,唐山路桥因资质优势多被作为融资主体,宏扬集团等其他关联企业则被安排为担保主体,所融资金由集团资金部按审批情况统一调配,导致八家企业债务所涉借款方与资金实际使用方不一致的情形普遍存在。从八家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基础及变动情况来看,某一家或数家关联企业同时提供担保或加入债务并非基于其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而是在集团董事会统一控制下被动接受的交易安排。相关关联债务及担保的设立不涉及必要权益保障措施或任何担保费的支付,资金调配拨付也缺乏基础交易关系,该等情形下的交易并不符合独立市场主体之间正常商业交易的特点,并导致八家企业的债务实质上丧失了独立性。厘清八家企业之间交易往来情况及界定各自债务将耗费极大成本,严重阻滞重整程序的推进,并给八家企业全体债权人带来实质上的损害。

最后,实质合并重整除可消灭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外,还可通过同一程序下的债权合并减少破产债务总体规模,并能有效避免利益实质输出企业债权人因不当关联交易遭受的损害。部分账面资产占优势的关联企业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虽然较分别重整会有所降低,但此种降低的根源在于各关联企业之间先前形成的不当关联关系,合并重整并非损害该部分债权人利益,而是在于避免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益。因此,合并重整较分别重整而言,不仅可以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案件的审理效率,还可以大幅降低债务总额,整体提高债权清偿效果,更利于保障债权人实质公平清偿的权益,提升重整成功率并促使重整目的实现。

综上所述,红石公司等八家企业管理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八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世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方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山城建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石家庄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如不服本裁定,利害关系人可自裁定书送达、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周爱静

     张雪峰

     郑立臣

     刘淑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

 

法官助理   李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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