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冀0403破1号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告知书

(2021)冀0403破1号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1-09-06 公 开 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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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告知书

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邯郸市建投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冀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8月23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冀0403破1-1号决定书,指定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等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 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不得有如下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进行清偿;

5.放弃债权;

6.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7.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8.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如存在上述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并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接管

(一) 请债务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

1.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特许权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债务人的总帐、明细帐、台帐、日记帐等帐簿及全部会计 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审计或评估资料;

4.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外汇登记证书、海关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许可或授权文件、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 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7.债务人的其他资料。

(二)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应移交的财产、 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及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 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债务人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做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 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债务人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律师 

联系电话18031052126 

通讯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与陵西大街交叉口东北角勒泰营销中心

 特此知。

 

 

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年 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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