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垫付拟提相关诉讼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垫付拟提相关诉讼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3-11-17 公 开 人: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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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垫付拟提相关诉讼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2023)洁雅破管字第49

 

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雅公司”)的申请,于2023830日作出(2023)粤01破申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洁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913日作出(2023)粤0130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陈联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洁雅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审议通过追究出资人抽逃出资责任方案、追究法定代表人等损害赔偿责任方案。根据上述议案,洁雅公司债权人中的一方或多方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户名: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15877532340026)足额垫付预估诉讼费用24,519.74元(其中,追究出资人抽逃出资责任相关诉讼如以洁雅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为基数计算案件受理费,需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诉讼如以洁雅公司已知债权额1,213,304.84元为基数计算案件受理费,则需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9.74元)。管理人将在收到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用后适时提起相关诉讼。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即2023112218时前)足额垫付预估诉讼费用,则视为债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再提起该等诉讼,相关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因无人足额垫付诉讼费导致管理人未提起相关诉讼的,个别债权人仍可代表全体债权人自行提起相关诉讼,但债权人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将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若个别债权人拟代表全体债权人自行提起上述诉讼的,请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并于案件受理后2日内向管理人反馈起诉信息,提供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材料复印件,以便管理人安排后续破产清算工作。若个别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后未按照上述规定和期限向管理人反馈起诉信息,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特此通知。

 

 

广州洁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1117

 

(联系人:王中石;联系电话:13756256396;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9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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