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电铁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单(第2期)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

关于东莞市电铁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单(第2期)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东莞市电铁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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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东莞市电铁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人会议表决单(2)

               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

(2024) 电铁心破管字042

东莞市电铁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东莞市电铁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5620日就东莞市电铁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就相关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形成相关决议。

管理人向本期已确认的债权人发出表决单7份,收回表决单4份。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已确认的债权包含税收债权、社保债权及普通债权。对于未向管理人提交表决单的3位债权人,本次统计时,该3位债权人均已提交《声明书》,管理人按债权人所提交《声明书》,即在指定限期内未向管理人回寄表决票的,视为该债权人同意本表决单内所有事项。表决事项共一项,结果如下:

一、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组别

确认债权金额

确认债权人数

同意表决统计

金额

该组同意金额占比

人数

该组同意人数占比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担保债权

——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债权组

税收债权和其他社会保险费

478,355.83

1

478,355.83

100%

1

100%

普通债权

2,555,032.57

7

2,555,032.57

100%

7

100%

合计

3,033,388.40

7

3,033,388.40

100%

7

100%

事项一: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意见,100.00%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100.00%,本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东莞市电铁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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