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接管通知书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接管通知书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3-07-04 公 开 人: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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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接管通知书及

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3)绿叶居破管字001号

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申请人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粤01破申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粤01破16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黄璇。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绿叶居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责调查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职责。请你方于2023年7月11日前向管理移交绿叶居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证照、账簿账册、文书等资料详见附件清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若无法移交,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有关证据、线索。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你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人民法院决定需承担义务的财务管理人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接管之前,你方应当妥善保管绿叶居公司的财产,不得非法处理公司账册、文书、印章和证照等,不得清偿债务。你方拒不移交绿叶居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移交不完整,或有其他妨害清算的行为,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或强制措施,对你方进行处罚,你方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的规定,绿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负有配合管理人清算的义务,若因相关配合清算义务人不配合,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配合清算义务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或管理人有权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1法庭召开绿叶居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绿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六、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并寄回给管理人。

特此通知。

广州市绿叶居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3日

 

 

1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受理公告等法律文书

2:移交资料清单

3: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4: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5:管理人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第15层,张律师(020-85277505/18011710666),邮箱地址:zhangziqi577@163.com

 


2:移交资料清单

序号

移交资料种类

移交资料明细

1

印章

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2

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

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报关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等

3

会计凭证、帐册、票据等财务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4

人事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

财产凭证、交易凭证等文书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对外合同、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计算机、票据打印机、扫描机、复印机等财务专用设备等

6

合同等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7

资产、实物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生产办公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8

数据、密码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全部账号信息、操作密码、及用公司员工名义开立的供公司使用的账号及密码;报税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财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其他公司使用的软件数据及相关账号密码等

9

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处罚决定书等

原负责人应将已经发生的诉讼案件制作详细表格,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介绍、诉讼阶段等,并分个案汇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诉讼材料向管理人移交

10

其他情况说明文件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3:相关条文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8条:【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上述破产清算案件被裁定终结后,相关主体以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重新出现为由,申请对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4: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请务必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盖章/签字后邮寄至管理人联系地址)

受送达人名称

 

送达地址必填

 

收件人

必填

 

邮编

 

联系电话必填

 

手机

必填

 

电子邮箱必填

 

传真

 

备注

如果提供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使破产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文书、材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股东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电子邮件为管理人送达书面材料首选的送达方式,请确保上述电子邮箱为受送达人正常使用的邮箱。

对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的

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管理人对本人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传真是准确、有效的。同意管理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中任一方式将有关文件或通知送达本人

确认人(盖章/签字):

          

 

 

 


附件

20230703-接管通知-绿叶居.pdf 下载
5.受理公告(已签章版).pdf 下载
1.受理裁定书-绿叶居.pdf 下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绿叶居.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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