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债权核查通知书(一)、债权核查表(一)、核查意见单

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债权核查通知书(一)、债权核查表(一)、核查意见单

公开时间:2021-04-20 公 开 人: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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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核查通知书(一)

 

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现管理人在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针对1家债权人补充申报的1笔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债权核查表(》。现就有关审查及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供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

一、债权人深圳市东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补充申报1笔债权:

(一)债权申报情况:

债权数额总计5,268,371.82元:其中申报债权本金990,500.00,申报利息4,277,871.82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二)审查认定原因

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分别于19945191994712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签订了份《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抵押贷款合同》此后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深圳市凡牛一号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深圳市东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融公司”相继受让前述合同项下债权。《贷款合同》约定二笔借款期限分别1994429日至1995330日1994712日至1994年12月20日,故两笔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分别为借期到期后第二日起算即19941221日、19953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之规定,上述两笔债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19941221日至20141221日、1995331日至2015331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后续的债权催收、转让、债务人的还款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上述债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东融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方,应当对债权之标的、借款期限、借款之主体、诉讼时效等情况均应知悉。另债权的转让是权利的转移,债权受让人出让人处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而非是与债务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东融公司主张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理人审查认定上述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均已超过二十年最长保护期,即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东融公司的债权

(三)审查结论

不予确认深圳市东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债权总计5,268,371.82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系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日为2021422日。

如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的,请各位将经债务人、债权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的《<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债权核查表(一)>核查意见单》寄回管理人。

如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自2021423日至202157日前含当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若债务人或债权人逾期未提出异议并未在期限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将视为债务人、债权人认可本次核查的债权,认可管理人编制的《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债权核查表(一)中记载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管理人

                                                           2021420

附件:

1.《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债权核查表(一)》;

2.<惠州市惠阳区华侨商品贸易公司债权核查表(一)>核查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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