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告

金寨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2-03 公 开 人:金寨毛中研学旅行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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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2024)皖 1524  3 

本院根据债务人胡桂林的申请,于 2024  1  26 日作出(2024)皖 1524 破申 3 号裁定书,裁定受理金寨毛中研 学旅行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1  30 日作出 2024)皖 1524  3 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寨毛中研学旅行有限公司管理人。

金寨毛中研学旅行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4  3  4  17 时整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地点:安徽省六安 市裕安区梅山南路凯旋国际广场 12 楼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 所,联系人:张律师, 电话:15385901344。未在上述期限 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2024  3  7 日上午 9  00 分在安徽省金寨 县人民法院金融巡回法庭 1 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金寨毛中研学旅行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寨毛中研学旅行有限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 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

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 


附件

金寨毛中研学旅行公司债权公告(最终稿已签章版)(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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