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资料(财产)通知公告

移交资料(财产)通知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17 公 开 人: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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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文件

2024)京01强清128号/ BJ2024FZX043      东方社区强清【2024】第3号

 

移交资料(财产)通知公告

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徐铁人,董事唐云菊,董事王建平,监事陆有临,监事于金萍,股东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协和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2024)京01清申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67日作出(2024)京01强清12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为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秦鹏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清算组的工作,并如实回答清算组有关强制清算工作的询问。

二、2024628日之前与向清算组取得联系(联系人:秦鹏宇,联系电话:13910579193,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1910室),并向清算组全面提交你所保管的关于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资料(移交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你(你公司)作为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等高管人员,对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若你(你公司/企业)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无法完整清算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你公司)对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617                                                  

附:

1、移交资料清单

2、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3、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移交材料清单

清算组拟接管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资料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二)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车辆、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请事先按类别做好交接清单,一式两份,以便现场交接手续顺利进行。

 

 

 

 

 

 

 

 

 

 

 

主题词:移交资料(财产)通知公告

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617日印发


附件

东方社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移交资料(财产)公告.pdf 下载
东方社区强清-裁定书.pdf 下载
东方社区强清-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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