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诉讼程序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

关于启动诉讼程序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

公开时间:2025-04-17 公 开 人:新疆佳瑞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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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新疆佳瑞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8日指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制定《关于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追收股东出资的报告》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提请全体债权人以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形式进行审议表决,不再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待决议事项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并向各债权人邮寄了纸质版材料及表决票。各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表决,收到本报告以及表决票的人数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数。

请表决权人确保表决票在2025年4月21日18:00前送达管理人。未投票或者逾期送达的视为放弃表决。管理人收件地址:联系人:尚慧,联系电话:19990219029,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9层,表决票统计结束后管理人将表决结果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的形式向各债权人进行告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时间视为债权人收到决议通知的时间。

 

新疆佳瑞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新疆佳瑞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追缴股东出资的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新疆佳瑞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2月18日指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就佳瑞乐公司股东出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出资调查情况

1、通过查阅工商登记档案,佳瑞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2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650105MA78HCE44B,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均为高华明。登记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南湖小高层商住楼1栋1层商铺1B-4346。根据管理人调查的情况,未发现有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除该部分未缴出资外,未发现佳瑞乐公司其他任何财产,如不启动追缴股东出资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任何清偿,因此本案有继续追缴股东出资的必要。

二、案件法律风险提示

诉讼风险:管理人根据现有材料,合理推定债务人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但不排除佳瑞乐公司各东举证证明确实以履行相关出资义务。

执行风险:任何案件均有诉讼风险。据此,即使追收出资案件胜诉,能否通过执行追回出资仍然会存在风险。

诉讼费支出

(一)若本案追缴股东出资的诉讼按照未缴出资100万元主张,将产生诉讼费用约32,7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以法院实际收取金额及实际收取金额为准,实行多退少补因本案目前无破产财产诉讼费用需由债权人垫付。

(二)垫付方式:原则上按债权比例进行垫付,若债权人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也可以协商确定垫付比例和垫付方式。若未足额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诉讼。债权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将垫付的费用汇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垫付期限:本诉讼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7日内。

(三)返还方式

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法院可能退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若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法院支持的,则法院可能退还部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若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则案件受理费无法退还。法院是否退费,以实际情况为准,管理人不做保证。

三、表决说明

本次债权人会议将对上述《关于是否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的报告》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为债权人是否同意提起诉讼,根据表决结果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若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足额垫付诉讼费用,则管理人将依法起诉。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成本将作为本案的破产费用予以清偿。

2.若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债权人未能足额垫付诉讼费用,则管理人将不再起诉(前期已打入管理人账户的部分费用,管理人将全额退回

3.若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则管理人不再起诉。

本次债权人会议将对上述《关于是否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的报告》进行表决,请债权人2025年4月21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回复反馈意见。若债权人对于该事项作出“同意”意见的,必须同时以书面方式明示愿意垫付相关诉讼成本。若债权人对于该事项作出“反对”的意见或拒绝垫付诉讼费等诉讼成本的,或未在2025年4月21日18:00前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反馈意见的,则视为该债权人放弃在破产程序中向债务人股东提起出资追缴诉讼,管理人将不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提起出资追缴诉讼。

若对此方案不再提起诉讼,为避免管理人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存有障碍,债权人要自己提起诉讼的,请在决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告知管理人,但因此获得的赔偿将归入破产财产,按照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顺位进行分配。且上述诉讼成本不作为共益债务。

 

 

新疆佳瑞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新疆佳瑞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表决票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下述事项进行表决。

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人编号:                                                     

债权人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号

 

债权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代理人身份证号

 

债权

行使表决权金额

 

债权比例

 

表决事项

关于新疆佳瑞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追缴股东出资的报告

□同意   反对

委托代理人签字(捺手印)):

 

债权人签字(捺手印)


                                                   

 

 

 

 

 

 

注:在表决事项相应的□中划“√”表示同意、反对。

《表决票》统一邮寄至:新疆乌鲁木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9层,尚慧1999021902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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