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中川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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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5-26 公 开 人:淅川县中川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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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中川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2024 年12月20 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3 破申116 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申请淅川县中川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 年1 月2 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3 破申116 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4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河南盛萍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淅川县中川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淅川县中川百货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年6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淅川县龙城街道灌河路北段118号,联系人:赵主任 13837773957,全女士155141300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淅川县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6月20日上午9点在淅川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公函)。

债权申报详情见附件。

淅川县中川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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