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川1521破1号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川1521破1号

公开时间:2023-03-31 公 开 人:梁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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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3-04-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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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川1521破1号

2023年1月11日,本院根据债务人宜宾松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宜宾松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并于2023年1月13日指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宜宾松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21日前,向宜宾松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绿地控股中心大楼17层;联系人:向省红律师;联系电话暨微信号:18048928226;电子邮箱:1024497887@qq.com),已在预重整阶段申报债权的无需再次申报。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宜宾松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宜宾松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四楼大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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