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公告

宣告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公告

公开时间:7小时前 公 开 人: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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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湘 06 破 9 号之一

      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作出(2024)湘 06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8 日,系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有 限责任公司。经管理人调查,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 2016 年已停止经营,公司无固定留守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对外投资,无完善档案,货币资金账面值为 0。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仅开发了洋帆住宅楼这一项目,管理人未从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 接收到任何货币和可直接拍卖处置以供清偿债务的资产以及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营洋帆住宅楼项目的财务账簿资料。管理人多次书面催告法定代表人周保国移交印章、财务账簿及销售合同等经营资料,周保国均以印章、财务账簿曾交由他人保管未归还而无法移交,其他资料也因保管不善而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依法清算,是指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基础上,对所有既有法律关系的彻底、概括地清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精神,在穷尽既有手段后,如债务人仍不能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据此,本院于 2026 年 9 月 9 日作出(2024)湘 06 破 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宣告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岳阳市洋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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