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川32破1号批准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书》

(2025)川32破1号批准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8-26 公 开 人: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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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25)川32破1号

 

申请人: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卢忠杰。

2025 年 7月 30日,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本案债权人会议债权分类设置有抵押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2025 年 7 月 30日,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所有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基本情况、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投资人的招募、重整情况下清偿方案、债权分组与表决、经营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生效、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中模拟了破产清算状态下各类债权清偿比例,其中抵押债权预计清偿比例32.54%、职工债权100%、普通债权“50万以下80%,50万-500万之间10%,500万-1000万之间7%,1000万以上的3%”。 

本院认为,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形式、表决组设置及表决规则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抵押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在重整状态下可获得的清偿比例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可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中制订的经营方案亦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延  丽

审 判 员   陈  卉  佳

审 判 员   俄 美 斯基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志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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