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28 公 开 人: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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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须知与指引

2026年3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唯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道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6日作出(2026)鄂01破1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唯道科技公司管理人。

为保证唯道科技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唯道科技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将可能影响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及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债权申报方式

(一)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邮寄申报时,邮费到付的管理人将不予签收,不视为有效申报。

(二)管理人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层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邮编:430000

联系人:黄律师18627728095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三、债权申报主体

对唯道科技公司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税务部门、社保部门、劳动部门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对于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对于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力的性质和效力。

四、债权申报的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 法院受理本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未到期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即2026年3月19日)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6年3月19日停止计息;

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权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5.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 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其他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形。

五、债权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需统一为A4纸尺寸,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管理人认为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有权要求申报人进行补正。债权申报材料分为以下四类:

(一)债权申报基础材料

1.《债权申报表》(附件1)

债权申报人在《债权申报表》中填写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送达信息、申报债权情况、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2.《债权申报说明》(附件2)

(1)填写《债权申报说明》应书面详细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有无财产担保等;

(2)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日,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列明详细计算方式;

(3)简要陈述债权形成过程及债权基本情况描述,若涉及合同关系请描述合同具体履行情况。

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请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中依序填写申报人所提交的材料名称,并在证据材料后如实写明有无原件、证明目的等信息。

4.《债权人收款账户确认书》(附件5)

请在《债权人收款账户确认书》中明确写明债权申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需与申报人一致,不得借用他人账户收款。如本案进入财产分配阶段,管理人将会按申报人预留的账户信息进行分配。

5.《非现场方式参会并表决同意书》(附件6)

申报人签署《非现场方式参会并表决同意书》的,视为对债权人参会及表决方式无异议。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 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其他机构)。

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有效的获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性质文件。前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该文件需为原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如机构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前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注销/吊销后重新注册的机构债权人不视为名称变更,机构债权人应当提交两家机构之间债权转让或承继的相关证明资料。

2. 个人债权人需提交的材料:

(1)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面需签名并按捺手印。

(2)如个人债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一并提交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交身份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上面需签名并按捺手印。

3. 若申报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附件4),如是机构债权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是个人债权人,应签字并按捺手印。前述文件应为原件。

(2)代理人的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如是机构代理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是个人代理人的,应签字并按捺手印。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公函。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各类合同文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基础性材料。

2. 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的凭证。

3.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需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

4. 债权如涉及诉讼或者仲裁,需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附送达手续或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书。

5. 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 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判决/裁定确认的,须同时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即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7. 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受理之日(含当日),即 2026年3月19日;

申报人应当在申报利息时说明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同时提交计算表。前述计算表须加盖公章或签字;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应以破产受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

8.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人认为需要移交的其他材料

如申报人认为需提交其他材料的,可参照前述标准补充

提供相关材料提交纸质版给管理人。

六、关于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须知

1. 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 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形式权利。

七、关于申报虚假债权的风险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申报虚假债权将扰乱重整案件审理秩序、严重侵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管理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人发现申报虚假债权的情形,应积极向管理人提供线索和证据,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特别提示

1.申报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填写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手机号码务必保证通讯畅通且能够接收短信,以免错过相关信息导致影响权利行使。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将通知和文件发送至申报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联系方式,均为有效送达。若申报人变更申报的联系方式,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申报人邮寄纸质债权申报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材料。

3.请各位申报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按照本申报须知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若大量债权集中于申报截止日期前的数日内申报,将导致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完成,进而可能影响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4.申报债权后若发生债权转让的,应及时与管理人取得沟通,并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相关文件后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5.申报人应考虑必要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申报债权或寻求法律帮助。

6.本《债权申报须知与指引》未列明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本《债权申报须知与指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7.本《债权申报须知与指引》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债权申报须知与指引》及其附件不视为管理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不视为管理人或公司向债权人作出的任何形式的承诺,亦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债权)的重新有效确认。

附件: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申报说明》

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授权委托书》

5.《债权人收款账户确认书》

6.《非现场方式参会并表决同意书》

 

武汉唯道科技公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28日

附件

附件6-非现场方式参会并表决同意书.pdf 下载
附件4-授权委托书.pdf 下载
附件2-债权申报说明.pdf 下载
01-唯道科技-债权申报须知与指引.pdf 下载
附件5-债权人收款账户确认书.pdf 下载
附件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pdf 下载
附件1-债权申报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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