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19套住宅及商铺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公告

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19套住宅及商铺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26 公 开 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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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19套住宅及商铺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公告

2024)盛世广场公告003号

贵定盛世广场农贸市场、广场南区部分的住宅及商铺购置方

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以(2022)黔27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朱秋琳申请债务人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黔27破15号决定书,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担任贵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开展盛世公司资产确认的诉讼工作,盛世广场公司与蓝安群于 2012年所签《合作协议》明确蓝安群借款 300 万给盛世公司,而盛世公司提供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而担保形式通过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将相关商品房预售登记在蓝安群名下,故此《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双方所签涉案十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民间借贷债权的担保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一次修正)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且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存在,故双方所签民间借贷合同(即:合作协议)依法成立有效。盛世公司在此民间借贷合同签订前后时间已提供 19 套商品房或门面与蓝安群签订涉案1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即:盛世公司履行提供担保物进行担保的义务。然而,蓝安群并未支付借款300万元,这表明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要担保的借款债权并未发生,此债权并不存在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错误,应予撤销。故此盛世公司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黔南州中院开庭审理,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黔 27 民终 44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 2723 民初 721 号民事判决。

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因本案所涉主债权并不存在,故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从合同,依法也应归于消灭,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应终止,蓝安群不能依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所涉商品房的担保物权;同时,蓝安群在本案诉讼中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依法享有涉案商品房的买卖预告登记的合法依据,故其依法应将预售登记备案在其名下的商品房予以注销。管理人将前述19套住宅及门面的权属优先确认为实际购置权人。

若现已购置前述住宅或门面的,请在此公告公示后30日内(即2024年9月20日)由相关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商铺的权利,逾期未主张权利的,或逾期未向管理人透露购买意向的,管理人将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确认前述门面归贵定盛世公司资产,后续与其他资产合并开展财产变价工作。

特此公

定盛世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8月26

 

 

附件:

1、住宅号牌

(1)农贸市场幢 2单元 2-7-1 号成套住宅房;

(2)农贸市场幢 2单元 2-7-2 号成套住宅房;

3)农贸市场幢 4单元 4-7-2 号成套住宅房;

4)中心广场南区幢 2单元 2-7-1号成套住宅房;

5)中心广场南区幢 2单元 2-7-3号成套住宅房;

6)中心广场南区幢4单元 4-7-4 号成套住宅房;

7)中心广场南区幢 5单元 5-7-1 号成套住宅房;

8)中心广场南区幢 2单元 2-7-2号成套住宅房;

9)中心广场南区幢 1单元 1-7-4 号成套住宅房;

10)中心广场南区幢 4 单元 4-7-3 号成套住宅房;

11)中心广场南区幢 1 单元 1-7-2 号成套住宅房;

2、门面号牌

1)农贸市场幢 1-71 号商业服务用房;

2)农贸市场幢 1-72 号商业服务用房;

3)农贸市场幢 1-85 号商业服务用房;

4)农贸市场幢 1-45 号商业服务用房;

5)农贸市场幢 1-86 号商业服务用房;

6)农贸市场幢 1-70 号商业服务用房;

7)农贸市场幢 1-96 号商业服务用房;

8)中心广场南区幢 1-50 号商业服务用房。

3、管理人联系方式:魏律师,18502300727;宫律师,17347691865;贵州省都匀市南州国际水岸北区9栋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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