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4-23 公 开 人: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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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5-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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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9月29日作出(2022)黔032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的规定,结合该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正安浙商房开公司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在重整计划的监督期内(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因工程推动难等多方面原因,导致该重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到目前为止,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小额普通债权、大额普通债权等偿债期限已经届满,但无法及时兑付。

在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指导监督下,在投资人和债务人的参与下,初步形成下一步案件推进的方案和思路能够凝心聚力继续推进重整工作,管理人特提请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

现定于202558下午15时在正安县人民法院召开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主要是就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调整债权人委员会等事宜进行讨论选举具体为:

一、会议地点:正安县人民法院

二、会议议程有:

(一)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增补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方案作出说明和选举

(三)其他必要事项。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一)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

(二)不能现场参会的债权人可以参与的方式为:1.通过庭审直播观看会议进程;2.委托现场参会的债权人参会并表决;3.将本人对增补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在三日内邮寄给管理人,管理人根据选举结果公布。

四、相应要求

(一)委托参会要求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邮寄要求

如果采取邮寄方式的,应在本次会议后三日内邮寄,具体以邮戳时间为准。建议提前邮寄。

(三)其他要求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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