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公开时间:2024-06-17 公 开 人: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099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各债权人、债务人:

202391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胜普检测”)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4227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制作的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截至2024617日,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实物资产变价工作完成,部分用于公司结算的职工、股东个人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已经管理人调查核实后汇入管理人账户。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均可确定或作预留处理,破产财产的分配实施已具备条件。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拟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

截至2024617日,园区法院已裁定确认徐文等4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金额14169908.9元,详见“(2023)苏0591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徐文、吴建峰、储玉、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有权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20231024日,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债会后,管理人组织实施破产财产的变价等工作。

截至2024617日,胜普检测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948008.15,形成、归集过程如下:

1、破产清算受理日前,胜普检测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2994.09元。

22023109日,股东储玉向管理人账户汇款10万元,支付仓储费用(47600元)、搬运费(38600元)后,剩余13800元。

320231011日,管理人账户收到气体回收款1760元。

42024327日,胜普检测的实物资产拍卖工作完成,管理人账户收到拍卖款项42万元。

52024411日,职工周新将代管资金的结余部分2880元汇入管理人账户。

62024528日,股东储玉将代管资金的结余部分506550.3元汇入管理人账户。

7、截至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管理人账户内结存资金产生零星利息。

破产财产的详细归集过程参见管理人账户明细。

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一)破产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胜普检测应当缴纳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费为6640.04元。管理人尚未收到缴费通知,最终金额以人民法院实际收取数额为准。

(二)管理、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截至2024617日,不含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的破产费用合计19448元。

(三)共益债务

1、苏州速博货运有限公司

202256日,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速博货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将413平米房屋出租给该公司使用。

2023510日,苏州速博货运有限公司缴纳202356日至202455日期间的房租213366元。除此之外,苏州速博货运有限公司缴纳租房押金3556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2016)最高法民他93号】,预付租金系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不当得利返还债务应作为债务人的共益债务。

经苏州速博货运有限公司申请,管理人认定其缴纳的自2023111日至202455日期间的租金、押金,在扣除其应缴纳的水电费后的剩余部分,合计140075.87元,属于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苏州凯杰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11210日,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凯杰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将393平米房屋出租给苏州凯杰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

202361日,苏州凯杰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23610日至202469日期间的房租198072元。除此之外,苏州凯杰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还缴纳租房押金33012元。

经苏州凯杰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管理人认定其缴纳的自2023111日至202469日期间的租金、押金,在扣除其应缴纳的水电费后的剩余部分,合计152337.45元,属于共益债务。

3、王燕

2023515日,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将部分房屋出租给王燕开便利店。202362日,王燕缴纳2023515日至2024514日期间的房租20000元。

经王燕申请,管理人认定其缴纳的2023111日至2024514日之间的租金,在扣除其应缴纳的水电费后的剩余部分,合计8655.73元,属于共益债务。

4、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受理日后,胜普检测占用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厂房,厂房占用费应认定为共益债务。经管理人与其协商,202391日至202399日期间产生的厂房占用费,按原租金标准计算;2023910日至20231010日期间的厂房占用费,酌情认定为1万元。

胜普检测应向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清偿的共益债务为72843.87元。

综上,债务人须清偿的共益债务总金额为373912.92元。

(四)预留破产费用

鉴于胜普检测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尚未注销,管理人决定预留破产费用60000元,待上述工作完成后若有剩余,再追加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五)管理人报酬

胜普检测破产财产总额扣除破产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即上述(一)、(二)、(三)、(四)项)后的余额为488007.1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收取,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2%

基于现有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488007.19元)可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为58560.86元。计算过程如下:488007.19*12%=58560.86元。

综上,胜普检测须提前清偿的破产费用(含预留部分)、共益债务合计518561.82元,即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之和。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本案破产财产总额948008.15元在清偿本案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即本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之和518561.82元),剩余财产429446.33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0307%。计算方式如下:(948008.15-518561.82/14169908.9=3.0307%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1、根据胜普检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实施方案无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即可实施分配。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在本次分配实施前,债权人仍可对实施方案提出异议。

债权人有异议的,应当在202463017时前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的异议内容、理由并提供依据。书面异议函应当在此前送达至管理人办公室,逾期视为无异议。

债权人无异议的,管理人将在202473日前实施分配。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结合异议内容、异议理由、异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具有重大性以及对整体债权清偿工作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答复,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分配。

2、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对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按各债权人提供的受领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实施转账。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在20246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新的账户信息。各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清偿按收款人提供的受领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在本次分配完结前转账支付。

3对共益债务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递交书面异议函并说明理由,并在此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管理人收到债权人通知及起诉材料递交法院的证明文件后,对相关共益债务的清偿工作暂停,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再予清偿。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的,管理人将继续清偿共益债务。

4、除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列明的破产财产之外,管理人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本次分配实施完毕后,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5、《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表》系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

 

 

苏州胜普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17日



附件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胜普检测).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