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及债权申报公告

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及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09 公 开 人: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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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7-0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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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黔27破22号之一

本院根据贵州省绘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5月8日作出(2026)黔27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兆康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6年7月1日前向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民族路银河之都2栋612贵州兆康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杨建,联系电话:15185163489;联系人:邓德伟,联系电话:155857913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贵州新峰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月7日14:30时在长顺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自觉服从会议安检、安保工作人员安检、安保工作指令。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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