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通知

关于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10-29 公 开 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特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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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通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特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2023923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104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特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411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104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担任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特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本清算组在接受指定后,在岳麓区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清算组的各项职责,但截至本通知公告之日,清算组仍未能接管到利特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任何财产或资料,清算组无法全面开展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之规定,因利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且利特公司大部分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经清算组向利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股东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后,本案仍然无法清算,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利特公司股东湖南省物资配套总公司(注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注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计公司(注销)、长沙阳光工贸公司(吊销)、中国工商银行湖南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鹏支行(经营状态异常)、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经营状态异常)、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咨询服务所(注销),刘康林、利影等股东均无法取得联系,现清算组通过公告通知的方式向利特公司股东等直接清算责任人员释明以下内容:

1.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请利特公司全体股东在本通知公告之日起7日内,就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事项向清算组书面回复相关意见,并说明事实和理由。如利特公司全体股东未按前述要求书面回复清算组的,则视为利特公司股东对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事项没有任何异议。

特此通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特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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