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2-07-19 公 开 人:曾超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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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2022)粤03344号(个27

曾超承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曾超承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曾超承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至本院解除限制曾超承消费行为之日止。

本院同时将本决定通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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