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德恒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公告

江山德恒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15 公 开 人:江山德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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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9-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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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的申请,  2024  7  10 日裁定受理江山德恒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德恒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东昊 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恒贸易公司管理人。

德恒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4  9  12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翡翠滨  1 幢十楼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付夏莹、杜俊; 联系电话:13625706596、13616701873)申报债权,书面说 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德恒贸易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德恒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 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 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德恒贸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因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形式调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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