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方案表决情况公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方案表决情况公示

公开时间:2024-05-30 公 开 人: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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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方案表决情况公示

                                    

                                     2024)荣小杰破管字第21号

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14时在成华区人民法院召开,管理人根据案件情况,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三个方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截至2024年5月29日17时表决期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三名债权人均向管理人提交了纸质的表决票,现管理人将表决情况公示如下:

一、《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由三名债权人发表表决意见,三名债权人均同意该方案,因此《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表决,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由三名债权人发表表决意见,其中债权人耿林、债权人朱燕同意该方案,债权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该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本方案有过半数债权人通过,但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30.09%,未能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因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未能通过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由三名债权人发表表决意见,其中债权人耿林、债权人朱燕同意该方案,债权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同意该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本方案有过半数债权人通过,但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30.09%,未能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因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能通过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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