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宏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报告

北京世纪宏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4-05-13 公 开 人:北京世纪宏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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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宏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清算报告

尊敬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各位股东:

 

20234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或“贵院”)作出(2023)京01清申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金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通公司”)对北京世纪宏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宏通公司”或“债务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526日出具(2023)京01强清50号决定书,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担任世纪宏通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在接受委任后,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清算组现将世纪宏通公司清算报告汇报如下,请贵院审阅,同时也提请各位股东在清算组告知的期限内对本清算报告进行审阅确认。

一、世纪宏通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世纪宏通公司为19991110日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世纪宏通公司于成立时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电子大厦250525072513室(后续未变更)。公司注册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范杰克,历史经营期间未变更。

2.世纪宏通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共有出资人3位,均为企业法人;其中美国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电子商务公司”)出资40万美元(出资比例80%),金路通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折合5万美元出资(出资比例10%),北京贸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通网络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折合5万美元出资(出资比例10%)。根据工商底档中北京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58日出具的【No.:HAD-CV00-1018】号验资报告记录,上述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

2000815日,世纪宏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美元(后续无进一步变更);其中,美国电子商务公司出资90万美元(出资比例90%),金路通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折合5万美元出资(出资比例5%),贸通网络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折合5万美元出资(出资比例5%)。工商底档中未见变更注册资本后的验资报告。

世纪宏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

(万美元)

股份占比

出资方式

美国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90.00

90%

货币

北京金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5.00

5%

货币

北京贸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5.00

5%

货币

合计

100.00

100%

 

 

3.世纪宏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计算机数据库软件,电子商务软件,计算机硬件和网络通讯产品,承接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销售自产产品,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2002101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京工商处字(2002)第1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世纪宏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1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0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5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世纪宏通公司的营业执照。

5.根据清算组前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现场查询的结果,世纪宏通公司名下不存在任何不动产信息、房屋交易信息、车辆信息及证券信息。此外,通过公开检索,清算组未发现在债务人名下存在任何商标、专利、著作权、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6.通过公开检索及查阅世纪宏通公司工商底档获取的联系方式,清算组未能与世纪宏通公司及其管理层取得联系,未能从世纪宏通公司管理层处获取任何关于职工的信息。根据清算组从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获取的查询结果,世纪宏通公司不存在欠缴社保、医保及公积金的情况。通过公开检索,清算组未查询到世纪宏通公司涉及任何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案件。

二、接管情况

清算组根据一中院提供的联系方式、世纪宏通公司工商底档记录的信息及网络公开检索查询到的联系方式,2023615日、616日及630日分别向债务人股东美国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地址、金路通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金路通公司清算组联系人、贸通网络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寄送了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及股东通知函等材料,要求债务人及其股东于收到通知函的5日内将其保管的世纪宏通公司全部资料及文件交付清算组。

2023621日,清算组向贸通网络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的文件被退回; 2023629日,清算组向金路通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的文件被退回; 202388日,清算组向美国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地址邮寄的文件被退回。

此外,根据清算组查询到的情况,债务人股东金路通公司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并已于202285日经一中院裁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202362日,一中院出具(2022)京01强清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金路通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023615日,清算组将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及股东通知函等材料寄送至金路通公司清算组。截至2023616日,清算组向金路通公司清算组邮寄的文件已被签收。截至本报告日,金路通公司清算组未回函。根据清算组与金路通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金路通公司清算组未接管到任何世纪宏通公司的资料。

2023630日,清算组向世纪宏通公司工商底档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共3位董监高人员的联系地址寄送了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资料,邮寄状态具体如下表所示。截至本报告日,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回复。

序号

姓名

职务

邮寄状态

1

范杰克(Jack   Charles Fensterstock

董事长

已签收,未回函

2

陈伟建

董事、副总经理

已于202374日退回

3

何克仁

董事、副总经理

已于202372日退回

 

2023829日,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世纪宏通公司的注册地址,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电子大厦250525072513室,进行了实地查看。经实地查看后确认,该地址大门处悬挂有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万寿路机关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块名牌。经与保安确认,电子大厦25层目前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办公地址。因研究院为涉密单位,不允许清算组进入。

综上所述,截至本报告日,清算组未能与世纪宏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也未能与其股东美国电子商务公司、金路通公司、贸通网络公司取得联系,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世纪宏通公司任何资料,包括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

三、债权申报、审核及清偿情况

一中院于202352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2023)京01强清50号公告,通知世纪宏通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要求世纪宏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接受指定后,清算组于2023615日向北京市税务局寄送了债权申报的通知,截至本报告日,北京市税务局尚未回函。根据清算组从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获取的查询结果,世纪宏通公司无缴纳税款入库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税费欠缴记录。

清算组于202361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保中心寄送了债权申报的通知,截至2023712日,上述债权申报文件被北京市海淀区社保中心退回。截至本报告日,北京市海淀区社保中心尚亦未通过其他方式与清算组取得联系。根据清算组从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获取的查询结果,世纪宏通公司未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手续。

另外,由于清算组无法获知世纪宏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亦未接管到世纪宏通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故无法从世纪宏通公司了解其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经公开网络检索,清算组亦未发现世纪宏通公司名下存在任何诉讼及仲裁案件信息。因此,清算组未能锁定需要通知申报债权的潜在债权人。

截至本报告日,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债权申报材料。

四、财产追收、变价和分配情况

(一)股东出资

根据清算组目前查明的情况,世纪宏通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 其中美国电子商务公司出资40万美元,出资比例为80%,金路通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折合5万美元出资,出资比例为10%,贸通网络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折合5万美元出资,出资比例为10%。根据工商底档中北京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58日出具的【No.:HAD-CV00-1018】号验资报告记录,上述注册资本已于出资期限前支付至世纪宏通公司于中国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知春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6984708252014的美元验资账户中。因银行系统变更,该美元账户的账号后期变更为06984708093014,后于2010年再次变更为322056010912。由于该账户多年未发生交易,于2017331日转为长期不动户,截至2017331日账户余额437.13美元。由于上述美元账户开立时间较为久远,仅能调取到200211日至2017331日的交易流水。根据清算组获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截至20021223日(即交易流水显示的第一笔交易日期),该账户余额为415.73美元,截至2017320日(即交易流水显示的最后一笔交易日期),该账户余额为437.13美元。除清算组查询到的初始余额415.73美元相关的结息交易外,该账户在20021223日至2017320日期间,不涉及其他交易。

2000815日,世纪宏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美元(后续无进一步变更);其中,美国电子商务公司出资90万美元(出资比例90%),金路通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折合5万美元出资(出资比例5%),贸通网络公司以人民币现金折合5万美元出资(出资比例5%)。根据修改后的世纪宏通公司经营合同约定,增资部分由美国电子商务公司通过缴付美元现金于合作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缴足。对于以上增资情况,工商底档中未见变更注册资本后的验资报告,也未见任何交存入资凭证,因此,清算组无法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

综上所述,根据清算组目前查询到的情况,无法判断世纪宏通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50万美元是否存在抽逃情况,也无法判断世纪宏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0万美元是否存在未实缴或抽逃情况。本案目前不存在外部债权人,截至本报告日,世纪宏通公司股东也未提出追缴出资的意见。因此,清算组在本案中对股东出资不再进行追缴,世纪宏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保留追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有)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便在日后获得相关证据时,依法追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

(二)货币资金

由于本案无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债务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根据工商底档中1999年度联合年检报告书记录,世纪宏通公司曾于中行知春路支行开立过账号为06984708251001的人民币资本金账户。清算组就查询账户状态、调取交易流水等事宜与中行知春路支行进行了沟通。根据清算组于中行知春路支行查询到的信息,该人民币账户于19991119日开立并于2007515日销户,期间账号变更为06984708092001。由于上述人民币账户开立时间较为久远,仅能调取到200211日至2007515日的交易流水,清算组已于202395日在该支行取得上述账户的开销户资料、交易流水及银行查询回执。

此外,如“股东出资”部分所述,世纪宏通公司曾于中行知春路支行开立过账号为06984708252014的美元验资账户。因银行系统变更,该美元账户的账号后期变更为06984708093014,后于2010年再次变更为322056010912。由于该账户多年未发生交易,于2017331日转为不动户,截至2017331日账户余额437.13美元。由于上述美元账户开立时间较为久远,仅能调取到200211日至2017331日的交易流水,清算组已于202395日在该支行取得上述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及银行查询回执。

 

序号

开户银行

账户币种

账号

余额

账户状态

1

中国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人民币

06984708092001

人民币0

销户

2

中国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美元

322056010912

437.13美元

长期不动户

账户余额合计

437.13美元

 

 

由于清算组并未接管到世纪宏通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单从上述已获取的2个银行账户的部分交易流水出发,清算组未发现其他可疑交易。

对于上述中行知春路支行账户余额437.13美元,清算组在一中院的帮助下,已于2024228日将上述款项划转至清算组账户,清算组账户入账金额为人民币3,142.09元。

(三)其他财产

清算组于2023621日前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查询了债务人的社保、医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税款缴纳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以及房屋交易情况,同时调取了债务人的工商底档。根据现场查询结果,世纪宏通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交易、及不动产信息,无税费欠缴记录,也无社保、医保、及公积金账户信息。

清算组亦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查询了世纪宏通公司的证券信息。根据现场查询结果,世纪宏通公司名下不存在任何保险及证券。

清算组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未查询到世纪宏通公司名下存在专利及著作权信息。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上系统查询,未发现世纪宏通公司名下存在商标信息。

清算组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未查询到世纪宏通公司名下存在任何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综上所述,经清算组调查,截止本报告日,世纪宏通公司的资产为人民币3,142.09元(即中行知春路支行账户余额437.13美元)。

五、清算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组报酬

截至本报告日,清算组履行职务已发生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656.97元。此外,清算组预估后续还将发生履职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如交通费、打印及邮寄费、银行手续费等)。经与一中院确认,世纪宏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费为25.00元。经清算组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海淀税务局”)现场确认,世纪宏通公司目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状态,后续需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后才能进一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根据清算组与海淀税务局的沟通,后续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户状态需要缴纳税务罚款800元。以上清算费用支出详见下表:

费用类型

金额(人民币:元)

强制清算案件受理费(A

25.00

清算组履行职务已发生的费用合计(B

1,656.97

其中:刻章费

400.00

打印及邮寄费

360.00[1]

交通费

896.97

预留清算组履行职务费用(C

1,000.00

税务注销前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户状态应缴纳罚款(D

800.00

清算费用合计(A+B+C+D

3,481.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分别支付:(一)清算费用;(二)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被申请人债务;(五)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中包括利润的,对利润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分配。剩余财产中不包括利润或者分配利润后仍有剩余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自清算组成立日至清算程序终结,清算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将首先从世纪宏通公司潜在可收回的资产中进行支付。上述资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将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垫付至贵院的清算费用人民币30,000.00元(垫付款)中补足。垫付款人民币30,000.00元在补足清算费用后,剩余款项将作为清算组的报酬。另外,如预留的清算费用在办理完相关注销手续后仍有剩余的,一并计入清算组报酬。

六、清算结果

世纪宏通公司的资产人民币3,142.09元,以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垫付的清算费用人民币30,000.00元,在支付清算费用共计人民币3,481.97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29,660.12元作为应向清算组支付的报酬,上述款项无结余。世纪宏通公司无剩余财产可向股东分配。

七、清算后续事项

由贵院向清算组支付上述垫付款30,000.00元,用于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的开支。清算组将注销世纪宏通公司税务及工商登记。

八、关于清算报告的确认

清算组将通过邮寄、微信、或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的方式将清算报告送达世纪宏通公司各股东处,各位股东应于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5日内或自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起10日内,对本清算报告进行确认或表达异议。若未在上述时间内回复意见,则视为股东对清算报告无异议。

另外,因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作为世纪宏通公司的上级管理单位,为世纪宏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垫付清算费用,与世纪宏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清算组也将同时提请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或表达异议。清算组将通过邮寄、微信方式将清算报告送达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应于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或表达异议。

综上所述,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清算报告,并将依法提请一中院审阅并予以确认。

特此报告。

 

北京世纪宏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1] 此费用包含向世纪宏通公司股东美国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世纪宏通公司董事长范杰克(Jack Charles Fensterstock)美国地址邮寄函件及退件处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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