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通知及说明

关于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通知及说明

公开时间:2023-11-28 公 开 人: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233次
  • 打印

关于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

公示通知及说明

 

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债权人:

云南省西山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山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云011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或“昆明大鑫”)破产申请,并于作出(2022)云0112破4号《决定书》同日指定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经管理人前期调查发现,昆明大鑫公司存在欠付部分已离职职工薪酬情况,经相关欠薪人员及公司的配合,结合破产后管理人依法聘请的审计评估机构清查情况,现管理人已对昆明大鑫欠付职工薪酬等职工债权情况查清,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对昆明大鑫职工债权依法公示如下:

一、职工债权调查基准日

管理人接受西山法院指定并入场后,与债务人的留守人员完成了相应资产接管,并于2022年8月31日与债务人最后一名留守人员赵俊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终止劳动关系,自此,昆明大鑫的全体职工已与其全部终止劳动关系。

故本案职工债权调查基准日为2022年8月31日。

二、公示期限及异议期限

本次职工债权公示期及异议期共15个自然日,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

三、公示地点及方式

1.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进行公示;

2.在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原办公室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西山万达广场8幢28层2803号公示。

四、公示范围

本次予以公示的职工债权包括截止调查基准日昆明大鑫欠付职工的未付工资及根据法律规定应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五、职工债权的确认及异议

1.认可职工债权公示表所公示债权的职工需在公示期内 (即 2023年121217:00前)在职工债权公示确认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对应栏目签字予以确认提交管理人。

2.对职工债权公示表有异议的职工,可先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电话咨询;对电话答复仍有异议的需在异议期 (即 2023年121217:00前)提交《职工债权异议表》 (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管理人。

3.职工可对公示的自已或者他人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对自己债权无异议而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同时填写《职工债权公示确认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及《职工债权异议表》 (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在公示期提交管理人

4.异议材料的提交方式可以现场提交给管理人也可待收集证据材料后将《职工债权异议表》及对应证据材料在异议期满前一并提交(或邮寄)至管理人办公室。

以下情况视为对本次公示债权无异议:

(1)未按照要求填写职工债权公示确认表,包括职工债权公示确认表未签字寄回且未在异议期内提交异议表《职工债权异议表》及证据材料等;

(2)公示期满后书面提出异议的

4.管理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将进一步核查确认并出具《异议复核通知》,异议成立,管理人将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管理人将予以通知并说明理由,职工若对相关异议回复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回复之日起 15日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职工债权公示主要内容说明-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

1.破产受理后因破产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及四十七条的规定,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不需要恢复营业而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昆明大鑫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202191日至20228月31),该情形仅涉及1名职工赵俊,正式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2.破产受理前自动离职或申请离职后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次昆明大鑫所涉及的欠薪职工中,存在1名职工于破产申请受理前自动离职,1名职工经提出离职申请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该部分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3.被派驻至昆明大鑫任职的国企职工

本次昆明大鑫所涉的欠薪职工中,有2名职工为股东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冶金属”)派驻至昆明大鑫的国企职工(劳动人事关系及社保关系在大冶金属),于2023年7月根据大冶金属安排派驻回大冶金属公司,该2名职工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七、特别说明

(一)部分职工欠薪扣款问题的调整

1.阮建华

根据股东大冶金属于2021年12月31日向昆明大鑫作出的冶色党【2021】111号文件,“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阮建华存在严重不作为情形,对损失造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给予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纪委调查后提出执行,决定给予扣减 2018年度100%绩效年薪的处理”,此后经由大冶金属财务核算,应扣除绩效金额合计84,5430.00元,从昆明大鑫应发阮建华的2022年1-6月薪酬(32,597.60元)中进行扣除,剩余519,450.50元未扣除完毕。

但根据大冶金属2021年作出的大冶人任【2021】3号文件和大冶金属向昆明大鑫发出的工作联系函,阮建华于2021年2月1日起才在昆明大鑫起薪,2018年薪酬绩效并非从昆明大鑫发出,即关于“扣除2018年100%绩效年薪”中所扣回的款项不应扣回昆明大鑫。

故将原本昆明大鑫财务做账中关于2022年1-6月应付阮建华的薪酬调整回原数值32,597.50元,大冶金属可以冶色党【2021】111号文件在该职工债权正式清偿前申请就该款项进行代位,剩余51,945.50元由大冶金属自行从阮建华处扣回。

2.黄显波

根据股东大冶金属于2021年12月31日向昆明大鑫作出的冶色党【2021】111号文件,“在2019年3月中色大冶提出管控要求的情况下未能坚守职责,未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联签制度,……应给予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纪委调查后提出执行,决定给予扣减2020年度100%绩效年薪的处理。”

因黄显波自2014年被股东大冶金属委派至昆明大鑫任职即在昆明大鑫起薪,其2020年度亦从昆明大鑫领取薪酬,故对于黄显波的薪酬扣款按照冶色党【2021】111号文件执行,扣除2020年年度绩效48,000.00元后剩余应付职工薪酬为63,687.80元。

(二)部分应收款项的抵扣问题

对于管理人在职工债权调查过程中核查出的部分职工应向债务人支付或退还的其他应付款项(非职工债权费用),由管理人查实后向相关职工催收或由相关职工主张从职工债权中进行扣减,此处不作为职工债权公示。

(三)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本次公示职工除了签字确认债权外,还需向管理人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银行卡复印件背面写上:姓名、联系电话、银行卡号),逾期未提供的后果自负。

2.本次公示不涉及职工债权的清偿。同时,本次公示的债权金额中不包括职工的借款或管理人清查出职工对债务人的应付款等债务,最终清偿的金额将是债权债务抵扣后剩余部分的债权。

3.由于全体职工终止合同时与债务人就社会保险问题均已完成停保,故此次公示不涉及社保欠付问题,对缴费基数变更后欠缴的社保费用以社保部分申报及管理人审查的金额为准。

4.职工债权异议提交联系方式如下:

邮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俊发中心12层

联系人:苏律师、杨律师

联系电话:15923306496、13888823177

 

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

2. 《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确认表》

3. 《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异议表》


附件

附件3.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异议表.pdf 下载
附件1.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盖章版).pdf 下载
附件2.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确认表.pdf 下载
昆明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通知及说明(盖章版).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