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民事裁定书

宣告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4 公 开 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566次
  • 打印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582  70 号之二

 

 

申请人: 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邵健,组长。

本院在审理债务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东方红太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管理人于 2025  5  29 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债务人东方红太阳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 务呈连续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 的法定条件,也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故请求本院依法宣告 其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现查明,东方红公司已停止经营。本案中管理人依法履职, 接管到东方红公司部分资产,管理人依法进行处置并按照破产财 产分配实施方案进行了分配。本案中,经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核 认定债权总金额 8586368.23 元。

本院认为,债务人东方红太阳公司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重整与和解可能。管理人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不影响管理人后续继续履职, 可能获得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组织补充分配。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任洪国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 

 

 

       聂梦婷


附件

民事裁定书之二(宣破并终结程序)(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加载中...